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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岁少年追随“大哥”抢劫杀人
2008-7-29 10:40:02                     点击数:

    16岁的宁津少年崔某,因自小缺乏父母关爱,混迹社会,不学无术,于去年12月5日与“大哥”刘某结伙,做下了抢劫杀害宁津某网吧老板娘的恶行。近日,法院依法审理、判决此案。
    宁津县20多岁的男青年刘某与不满16周岁的崔某通过网络相识,两人很快熟识起来。因手头缺钱,刘某想出了抢劫的主意,遂于去年12月5日下午2时许携带匕首,到宁津保店镇张宅村乔某的网吧上网,并与在德城区某网吧玩的崔某通过网上聊天商量抢劫事宜。
    当天下午5时许,崔某按照刘某的交待,从德城区坐车赶回宁津,与刘某一同在乔某的网吧上网,寻找机会下手。当晚,二人以上通宵为名留在了网吧。当晚11时许,二人趁乔某与年幼的女儿入睡之机,用铁棍将乔某砸晕,并用双手猛掐乔某的颈部,致其死亡。在他们作案过程中,乔某的女儿王某被惊醒后哭闹不止,二人又上前捂住王某的口鼻,将期致晕。随后,崔某与刘某在网吧内抢得金项链一条,网吧服务器、电脑主机等,总价值一万余元。二人将这些非法所得销赃给一家电脑店老板,得赃款近二千元。
    两名犯罪嫌疑人落网后被依法批捕,检察机关对二人提起公诉。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此案认为,被告人刘某、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抢劫过程中致乔某死亡,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刘某积极准备作案工具、选择作案地点,在继续实施犯罪时,捂住乔某的口鼻,致其死亡,罪行严重;崔某在实施抢劫过程中积极参与,掐乔某的头部,并用手捂住嘴,崔某虽是未成年人,但他在抢劫过程中积极参与,其共同犯罪的作用虽小于刘某,但并非起次要或辅助作用。
    就此,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崔某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信息来源:德州新闻网--长河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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