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C”胜诉续:公安局上诉 称无法执行法院判令 2008-6-30 9:01:51 点击数:次
公民使用姓名的目的是为了进行人格识别,更好地进行社会交往。姓名可以减少也可以增加一个人的社会交往成本,因此不应当为追求过度的个性而增加自己和他人的不便。
《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居 民身份证法》第四条规定,居民身份证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居民身份证用汉字登记的内容,可以决定同时使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文字。
【公安机关】 居民的名字中不能中英文混用,否则无法进入公安部户籍网络程序,建议赵C改名。
因为名字中带有英文字母,家住江西省鹰潭市的赵C,在申办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遇到了麻烦。鹰潭市月湖公安分局江边派出所民警告诉他,按照规定,居民的名字中不能中英文混用,否则无法进入公安部户籍网络程序,因此建议赵C改名。
赵C对此说法很是不理解。他认为,从1986年7月18日在鹰潭市月湖区出生,自己就用赵C这个名字进行了户籍登记。2005年,经月湖公安分局核准,自己还顺利地领取了第一代居民身份证。
面对赵C的坚持,月湖公安分局向鹰潭市公安局提出书面请示。鹰潭市公安局给出的答复是,按照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应使用国务院公布的汉字简化字填写,民族自治地区可使用本民族的文字或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填写。赵C的名字中,使用有英文字母,必须变更为汉字。月湖公安分局以此批复为依据,未给赵C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眼看自己用了20多年的名字不能再使用,赵C将月湖公安分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作出核准,并允许其继续使用赵C这个名字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法院判决】 赵C这样的名字根本进不了公安部户籍网络程序。只要全国户籍管理系统不作更改,即使法院强制执行,我们也无法执行法院的判令。
月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居民身份证法》第四条规定,居民身份证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居民身份证用汉字登记的内容,可以决定同时使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文字。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是由汉字、数字符号三种元素组成的。赵C名字中的“C”,既是英文字母也是汉语拼音字母,是一种符合国家标准的符号,因此赵C这个名字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此外,赵C使用这个名字已20多年,未给国家、社会及他人造成不利。
据此,法院于日前判决被告月湖分局允许原告赵C以“赵C”这个名字,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对于这个判决,月湖区公安分局不服,于6月22日提出上诉。该局户政科一位民警说,赵C这样的名字根本进不了公安部户籍网络程序。只要全国户籍管理系统不作更改,即使法院强制执行,我们也无法执行法院的判令。
月湖区公安分局有关负责人认为,依照《居民身份证法》第四条规定可以看出,法律明确居民身份证登记要素,一是规范汉字,二是数字符号,但未包含英文字母。一审法院的判决,明显误解了法律。
【专家观点】 姓名权是公民人格权的一种,在《民法通则》中有相关规定,但我国至今尚没有一部完善的姓名权法。
信息来源:新华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