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工作 2008-7-23 10:16:53 点击数:次
7月21日,记者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今后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和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者,将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工作。 按照规定,四类岗位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分别是药品及药包材生产企业从事生产、质量管理及检验、设备管理和物料管理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医疗机构制剂室从事配制、药检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药品经营企业从事质量管理、药品验收、养护、保管和零售企业营业员等直接接触药品、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工作人员;药品使用单位从事药品质量管理、调配、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 直接接触药品的新聘用人员要在上岗前进行健康检查。经检查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和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工作。辨色力检查不合格或者矫正视力在5.0以下的,不得从事药品和药包材质量检验、验收、养护工作。
信息来源:德州新闻网--长河晨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