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生活用电不作调整 2008-7-3 15:26:23 点击数:次
7月2日,记者从市供电公司了解到,为缓解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保障电力供应,促进资源节约,自7月1日起,对我市实行了整整两年的电价标准进行调整,销售电价平均提高2.6分/千瓦时,提高了一般工商业用电、大工业用电销售价格,居民生活用电不作调整。 据介绍,我市销售电价调整之后,一般商业用电不满1千伏价格为0.7071元/千瓦时,1至10千伏价格为0.6971元/千瓦时,35至110千伏价格为0.6871元/千瓦时。大工业用电1至10千伏价格为0.5960元/千瓦时,提高4.95分钱;35至110千伏为0.5860元/千瓦时,提高4.45分钱;110至220千伏及以上为0.5760元/千瓦时,提高4.45分钱。农业生产用电不满1千伏价格为0.4872元/千瓦时;1至10千伏价格为0.4814元/千瓦时;35至110千伏价格为0.4730元/千瓦时。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不变,不满1千伏价格为0.5469元/千瓦时;1千伏以上为0.4929元/千瓦时。另外,记者了解到,用于抗震救灾的生产用电可以按照每千瓦时降低2分钱执行。 我市原销售电价是2006年7月1日调整的。记者还了解到,目前我市市区用电户数有22万余户,没有涉及电价调整的约占85%。同时,电力部门也鼓励企业和居民共同节约用电,推进技术革新,实行错峰用电。
信息来源:德州新闻网--长河晨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