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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如何区分
2008-3-25 10:51:44                     点击数:

    问:我丈夫前几日去世。之前他因做生意欠了别人三万元钱,现在对方拿着有我丈夫签名的欠条向我索要,我有义务还吗?                     一读者
     说法:先要分清你丈夫所欠的钱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你丈夫的个人债务。
《婚姻法》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部分叙述非常详尽,但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概念却不十分明确。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概念一般这样界定:(一)夫妻共同债务: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1、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2、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欠的债务;3、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4、因抚养子女或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5、因生产经营活动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6、虽为一方经营,但经营收入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已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该经营所负债务亦为夫妻共同债务;7、夫妻双方或一方因继承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因继承所分得的债务也属共同债务;8、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二)夫妻个人债务:指一方婚前所负债务或婚后与共同生活无关、为了个人的需要而负的债务,主要包括:1、婚前所负债务;2、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4、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5、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所负的债务;6、夫妻一方因继承遗产或接受遗赠,并且遗嘱或赠与合同中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因继承遗产接受遗赠,所应承担的被继承人、遗赠人的债务;7、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期间一方因生活所需所负的债务为个人债务。
    综上,如果这位读者的丈夫因做生意所欠债务已用于家庭生活或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就应偿还债务。如果有证据证明丈夫所欠的债务属其生前个人债务,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据此规定,这位读者须在继承的丈夫遗产范围之内偿还其个人债务。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信息来源:德州新闻网--长河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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