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采取节育措施新生儿无法落户 2008-3-7 11:04:30 点击数:次
手机尾号为“8506”的王先生:我的孩子出生两个多月了,现在还没落上户口。孩子一个月时,我去所属的街道办事处开证明,准备给孩子落户口,但被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的工作人员拒绝了,理由是妻子必须“放环”才给开具孩子出生证明。现在妻子刚生育完不久,身体不是太好,无法“放环”,难道孩子就拖着不能落户吗?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规科科长陆永先答复:自2002年9月28日施行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6条第2款规定,提倡已生育过一个子女的夫妻,应选择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近年来,由于出生人口的迅速增加,我省要求生育过孩子的夫妻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并把“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及时率”作为年终考核指标。若及时率达不到98%的,要在年终考核时对当地党委、政府进行扣分。因此,当事人已生育过孩子,应在三个月内落实以放环为主的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如女方患有不适合放环的疾病,应经过乡级以上计划生育服务站查体确认。这是预防抢生、政策外生育和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需要,当事人不能只要求权利,而不履行自己在计划生育中应尽的责任。
信息来源:德州新闻网--长河晨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