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不过瘾 炸鱼才痛快 2008-8-26 11:11:03 点击数:次
54岁的卢某自幼好捕鱼,但随着年岁的增长,身体大不如前,无法再去捕鱼。适逢今年雨水较多,沟渠坑塘处处水淌鱼跃,看着许多年轻人绳结网具,收获颇丰,卢某十分羡慕。 在朋友的劝说下,卢某买了一套钓具,享受垂钓的乐趣。可是鱼没钓几天,他就坐不住了。原来,他的性子十分急,看着别人一次次满载而归,自己在水塘边枯坐两天却一无所获,卢某决定另辟蹊径。他听说用炸药炸可以快速捕到鱼,便动了心,可跑了几天也没买到炸药。于是卢某买来一些制做土炸药的原料,自己调配制做了3.6公斤土炸药。他当天傍晚在某水塘内炸了两次,收获颇丰。前几天,当他再次到某水塘炸鱼时,被接举报后赶来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扣押了他尚未使用的土炸药1.9公斤。后经检验,卢某制造的炸药爆破威力与一般民用岩石硝铵炸药相似,卢某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刑事拘留。目前,卢某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检察官说法: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制造军用、民用爆炸物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制造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三十米以上的,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按照我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民用爆炸物品的范围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黑火药、烟火剂和烟花爆竹。该《条例》规定,上述爆炸物品的生产,必须经省级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取得《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生产。因生产等需要使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后,严格按照领取制度,到当地民用爆破站领取,并当天使用当天领取,剩余的要当天退回。 本案中,卢某违反规定,在未取得生产资格的情况下,自己购买原料,私自制造爆炸物,且制造爆炸物数量较大,已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信息来源:德州新闻网--长河晨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