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赡养纠纷——愈发突出的社会问题 2008-10-7 11:14:19 点击数:次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进程加快,涉及老年人维权的话题也在不断升温,尤其是赡养问题,更是愈发突出。值此重阳节到来之际,本报特选择不同类型的案例,教给老年朋友如何应对不同的赡养纠纷。记住,当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敢于和善于拿起法律武器,相信法律会为所有老年朋友撑起公平和正义的保护伞。
有钱便是娘,没钱就不管!
今年70多岁的吴大娘早年丧夫,自己辛辛苦苦将三儿一女拉扯成人。好不容易熬到孩子们都成家立业,各个单过,吴大娘才松了口气,以为自己可以享享清福了,可事情并不如她想象的那样。 原来,吴大娘的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都有固定工作,唯独让吴大娘不放心的是腿部有残疾的大儿子。大儿子身体不好,因没有足够的劳动能力,一家人的生活一直很拮据,一家三口没有住房,和吴大娘挤在一间60多平方米的两居室内生活。为在自己百年之后让大儿子一家有个栖身之地,今年年初,吴大娘把原属自己名下的房产过户给了大儿子。然而,不久她就得了一场大病,因为没收入,她只能靠孩子们付医疗费。但房产过户产生的矛盾此时爆发了,另外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以吴大娘把房子给了大儿子,他们没获得继承权为由拒付医疗费,并称以后也不会再支付吴大娘的赡养费。而大儿子因经济拮据,也无力为母亲支付医疗费。无奈之下,吴大娘将儿女告上法庭。 说法: 有些儿女因老人处理财产不公等原因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导致老年人最基本的生活费难以保障;还有些儿女因家庭负担过重,生活拮据,无力赡养父母。吴大娘的遭遇正好包括了以上两种情况。但是,赡养老人既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定义务。无论子女自认为不赡养老人的理由如何充分,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在此还要特别提醒那些被侵权的老年人,只有努力突破“亲情防线”,勇于为自己维权,才能在客观上减少侵权事件的发生。
父亲再婚,子女拒负赡养义务!
刘老先生今年65岁,妻子于五年前因病去世。因为一个人生活孤单,儿女们工作繁忙也很少回家,因此他有了再婚的想法。 经过好心人的撮合,刘老先生结识了比自己小10岁的付女士。两人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感觉情投意合,打算结婚。可刘老先生把自己结婚的想法告诉儿子和女儿时,竟遭到了强烈的反对。孩子们向老人下了最后通牒,只要再婚,他们就再不上门,且不再履行赡养义务。因为他们怕父亲再婚后,房产会让父亲的再婚妻子分去一部分。刘老先生对孩子们的不理解很生气,没有理会他们,自己坚持与付女士组成了家庭,正式领取了结婚证。 可是,由于婚前和孩子们生了一场气,再加上刘老先生的身体本就不太好,在婚后半年,刘老先生突然中风,失去了生活自理能力,而且需要靠药物维持。但刘老先生每月的收入只有不到一千元,付女士没有收入。两人没病没灾时还能过得去,刘老先生这一生病,需要大量的医疗费用,他们的生活顿时陷入了困境。于是,刘老先生要求儿女支付医疗费,却遭到拒绝。儿女们说,当初已声明只要刘老先生再婚,他们就不再负赡养义务,而且刘老先生没有反驳,就等于默认。最后,刘老先生只得将儿女推上了被告席。 说法: 有些儿女担心老人再婚会影响今后的财产分配,有的则怕面子上过不去,因此以不赡养作为威胁。但是,无论出于什么目的,儿女们干预老人再婚或不尽赡养义务的做法都是违法的。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是受法律保护的,子女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信息来源:德州新闻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