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定家长监护不利 2008-7-15 11:18:02 点击数:次
齐河讯 齐河一名六岁孩童独自横穿公路,引发交通事故,构成十级伤残。法院经审理此案认定肇事司机负主要责任,孩子的家长因未尽到监护义务,自身也应承担相应责任。近日,法院判定肇事方赔偿伤者因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56858.05元,其余损失由孙某监护人承担。 今年3月9日17时许,罗某驾驶一辆重型半挂车由北向南行驶,行至省道324线26KM路段处,与玩耍回家由东向西横穿公路的6岁孩子孙某相撞。孙某受伤后,被紧急送往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7天,施行内固定手术, 后又入住该院8天,取出身内全部固定物。后经法医鉴定,孙某之伤构成十级伤残。该事故经县交警大队现场勘查后,认定司机罗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孙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此案认为,被告罗某驾驶车辆在行驶过程中遇有障碍物时未保持安全车速,撞上6岁的孙某,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罗某系车主陈某雇佣的驾驶员,雇佣期间对他人造成损害,应由雇主赔偿。肇事车因投有交强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孙某年仅6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在监护人的监护下生活,此案的发生,与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有直接关系,因此孩子的监护人,即家长也应对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信息来源:德州新闻网--长河晨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