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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赔偿,老板玩起“捉迷藏”
2008-7-15 11:18:34                     点击数:

    “我老头子难道白死了吗?谁能给他一个说法?”去世的林某之妻在交通肇事者逃逸、企业负责人也销声匿迹的情况下,不由发出悲呼!
    林某是天津某公司临邑分公司的一名锅炉工,2006年1月18日晚8时,林某下班后回与儿子在县城的家,走到半路被一辆机动车撞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司机逃逸。林某的家人找到林某生前工作的企业,要求企业给予林某工伤待遇。天津某公司临邑分公司负责人刘某觉得林某家人该找肇事者要求赔偿,遂回绝了对方的要求。无奈,林家向临邑县劳动保障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书》。经过调查,临邑县劳动保障局认定:林某与临邑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林某是在下班回家的途中被机动车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林某应属工伤。
    天津某公司临邑分公司对县劳动保障局的工伤认定不服,向德州市劳动保障局提出复议申请,市劳动保障局经复议,维持临邑县劳动保障局对林某的工伤认定。临邑分公司又向临邑县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劳动保障局的工伤认定。县法院受理了此案,然而,就在双方当事人举证期间,临邑分公司负责人刘某却像人间蒸发,虽经多方查找,也不知其下落。据天津某公司职工讲,临邑分公司在到法院打官司前就已着手办理企业财产转让,在诉讼期间已把财产交接完毕,企业工商登记没有年审,公司已不存在。据购买这一企业的人员讲,确实购买了临邑分公司的厂房及土地,企业也已由新公司接管,临邑分公司以前的管理人员已撤回。
    法院经调查发现,天津某公司临邑分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上写明:企业隶属于天津某公司,临邑分公司属于非法人企业,没有参加年检。临邑县法院在找不到刘某的情况下,通知天津某公司参加诉讼。天津某公司虽派人参加了开庭,但认为自己与刘某是承包关系,双方签定的有协议书,临邑分公司是刘某投资兴建的,分公司财产的处理自己也不知情,双方约定权利义务由承包人刘某承担,自己不应承担责任;林某与企业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林某并非回自家路上发生事故,不应认定为工伤;林某遭遇的是交通事故案件,涉及刑事犯罪,应向肇事者索赔。
    据了解,目前法院正通过多种渠道解决此案,相信死者林某的家人会通过法律途径讨得应得的赔偿,给死者以安慰。

                                             信息来源:德州新闻网--长河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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