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劳动保障部门提醒:举报维权“五注意” 2008-5-8 11:30:22 点击数: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近日,记者就有关问题进行了采访。市劳动保障部门发出提醒,劳动者在举报、投诉过程中需注意5个事项,以利于维权。 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劳动者首先要注意区分举报和投诉: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可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如认为用人单位侵犯了劳动者个人的合法权益,则可提出投诉。 其次,劳动者应及时维权,以防错过时效。记者了解到,导致劳动维权出现“过期作废”情形的原因主要有两种:一是许多劳动者不知道劳动争议申请仲裁应在60天之内提起;二是部分劳动者离开原单位到新单位工作之后,发现原单位未给自己足额缴纳或未按时缴纳社保费,虽有疑惑,但没有及时提出。因此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有关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将不再查处。 第三点注意的是,举报宜通过快速有效方式,举报者可拨打当地劳动保障热线电话,或登录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网站尽快举报。举报时应提供详实信息,包括被举报单位的名称、地址及具体违法行为。为提高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效果,劳动者举报时需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也可留下姓名及联系方式,有关部门会负责保密;同时劳动者要注意收集证据材料,在工作时应注意保存好招工招聘记录、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记录、工作证、服务证等相关凭证,以便在举报投诉、申请仲裁时提供。
信息来源:德州新闻网--德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