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单位被判赔偿伤者6000余元 2008-4-22 11:51:39 点击数:次
近日,平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公路收费人员打伤他人而要求赔偿所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一审判决确认被告收费站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对原告存有殴打行为违法;收费站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共计6052.28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赔偿请求。 原告田某于2007年5月27日晚驾驶农用三轮车由北向南行驶到国道105线,当要通过某收费站时,发现站口挡杆是竖立的,便在未交费的情况下驶过站口。被告工作人员示意其停车后,为交费双方发生争执,并对田某进行了殴打。田某在某县人民医院住院接受治疗,共花去医疗费1200元;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轻伤,花去鉴定费600元;同时司法鉴定所为其出具需休养50个工作日的证明。2007年12月8日,田某向平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确认被告收费站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打人的行为违法,并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共计29960.8元。 平原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逃交车辆通行费而冲卡的行为扰乱了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对原告的行为,应由被告在劝其交费无效的情况下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但被告却没有按程序办理,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对原告田某进行殴打,造成其身体受到伤害,属违法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身体健康权。故法院对原告田某要求赔偿的医疗费、住院费1200元及误工费4852.28元的诉讼请求予以保护。对原告田某要求赔偿的其他费用与法无据,不予保护。法院遂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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