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局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工作 2008-7-3 10:05:24 点击数:次
为切实做好我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放工作,确保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日前,市卫生局下发文件,要求各县市区对辖区内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严把准入关,严格机构设置、登记发证、校验工作程序,实行备案、复核制度,规范审批诊疗科目,确保我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水平。 文件要求,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和省卫生厅《山东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能力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要求,组织实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由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报市卫生局备案;登记发证、校验材料由各县市区初审后,将申请人申请执业注册登记提交的所有材料报市卫生局复核,由市卫生局根据情况派员到现场核查,并在接到备案报告和有关材料后30日内作出同意、纠正或撤消设置的批复。经复核合格的,由市卫生局将下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注册登记复核同意书》,复核提交的资料存档,由各县市区卫生局发证或盖校验合格章。 另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要求须进行校验,每年校验1次。由县(市、区)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报市卫生局复核同意后,由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盖校验合格章,并报市卫生局局备案。
信息来源:中国德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