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机关工作效能,加强队伍建设,依据《行政监察法》和《公务员法》之规定,市物价局党组研究决定,在全市物价系统实行督察工作制度。
物价工作督察主要是对全市物价系统各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贯彻落实上级指示精神、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及时监督和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规定的问题及时处理,并根据有关情况下发相关文书或通报,备案考评。
市物价局党组要求,各县市区物价局、本局各科室、物价检查所要在每月30日将本单位本月份工作情况和下个月的工作计划报市局综合科(各县市区物价局材料要由一把手审阅并签字,本局各科室、物价检查所材料要由分管局长审阅并签字),由市局综合科进行汇总整理后,在《德州价格》上进行公布,并反馈给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各县市区物价局,本局各科室、物价检查所。
市物价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上个月的整个物价工作情况,特别是对价格和收费调整、价格听证会、收费年审、价格监督检查、价格认证、行风建设、队伍建设等重点工作进行督察。工作计划没有很好落实的,要说明原因;依法履行职责、贯彻落实上级指示精神、遵守纪律等方面出现问题的,要限期整改。全市物价系统督察结果以书面形式向市局党组汇报,并记入各单位考评档案。
同时,采取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刊登调查问卷、聘请义务监督员等方式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根据物价工作督察情况和全面工作情况,年终将评选出“全市物价工作先进单位”和“全市物价工作先进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并将督察、考评情况通报给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同时,在《德州价格》、《价格时讯》、德州物价信息网上进行公布。